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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