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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