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