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