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设计外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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