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