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