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