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