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工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