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七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
(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
(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开展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