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八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河务、农业畜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