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栖息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