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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