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