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机关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