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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