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信访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