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