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