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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