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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