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四条 本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规定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依法予以公开。
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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