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以及电影院、剧院等经营性文化单位,通过设施免费、优惠开放或者提供公益场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项目补贴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项目补贴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