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