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或者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租赁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