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