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车辆租赁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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