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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