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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