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应对处置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五章 应对处置 第四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