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