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七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