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免征权利转让环节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