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六十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六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建立慈善人才目录和人才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设慈善相关专业,开展慈善理论和慈善文化研究,设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设慈善相关专业,开展慈善理论和慈善文化研究,设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