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