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