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二十条 码头前沿水域发生淤浅造成航道淤积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疏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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