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十八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按照航道养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