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应当纳入本市航道规划。
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本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的相关要求。
鼓励港口经营人利用现有码头设施提供水上公共服务。
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本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的相关要求。
鼓励港口经营人利用现有码头设施提供水上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