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先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沿海航道建设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国家海事、海洋管理机构的意见。
河道整治、海域利用以及水工程建设等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要求,并事先征求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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