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航道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以及航道建设、水利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规范,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航道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以及航道建设、水利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规范,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