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为依据,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与本市主要港区的衔接,完善水水中转、水铁中转等集疏运体系,提升上海国际航运枢纽运营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