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长江流域航道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规划和相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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