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十九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所辖航道的普查工作,收集航道设施运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变化情况等航道基础数据信息,并通过对航道通行船舶的流量、船型等变化情况的监测,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内河航道图。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内河航道图的数字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通航船舶提供水深变化、碍航物、桥区通航净空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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