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调指导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