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药品监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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