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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