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