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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