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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