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